平湖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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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湖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的公告 〔2008〕1号 根据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和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》的规定,平湖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。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,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,将于2008年10—12月,对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、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、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,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。 一、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。各镇、街道的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,对在所辖区域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“地毯式”逐一清查。中央、省驻平单位和市属单位也在所在地的普查区进行登记。 二、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入户清查时,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《普查指导员证》、《普查员证》,并主动出示证件,自我介绍,说明来意。 三、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,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。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《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》,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《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》;个体经营户需填报《个体经营户清查表》。 四、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的规定,按时、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。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,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。 平湖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○○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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